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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狀格式【最新9篇】

      時間:

      答辯狀格式 篇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對被答辯人不服(20xx)##初字第###號判決,提出如下答辯:

      答辯請求

      1、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2、就雙方爭議的房產依法裁判。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判決雙方離婚符合法律規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不長時間就以購房為目的倉促登記結婚,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及雙方家人之間一直矛盾不斷,使得雙方無法和諧相處,###年##月份被答辯人起訴離婚,當看到達不到霸占財產的目的后,于####年##月份主動撤回起訴;事后因雙方確實沒有感情,答辯人于####年##月份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于####年##月份再次起訴離婚,且雙方分居達##年之久,互不往來,由于被答辯人自###年初私自更換樓房的鑰匙,使答辯人有家不能回,足以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答辯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國家事業單位人員,自從初中畢業后先后從事過保安工作,做過營銷工作,換過多個工作單位,屬于社會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工作及固定的工資收入,且現今在農村家中居住。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可以延期審理的法定要件,且該抗辯方式被答辯人在以前庭審時多次應用,即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也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答辯人就雙方爭議的位于###市房產的《購房合同》提交給法庭,足以能認定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在一審判決時一并處理,但一審法院卻以爭議財產無法查清為由拒絕裁判,在此答辯人申請二審法院就爭議的共同財產一并裁判。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程序合法,應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同時答辯人要求就雙方爭議的財產采取適當的方式一并裁判。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趙,男,白族,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xx.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年09月20日

      答辯狀的含義和作用 篇三

      答辯狀是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

      答辯狀分民事答辯狀、行政答辯狀和刑事答辯狀三類。答辯狀是與起訴狀或上訴狀相對應的一種訴訟文書。

      答辯狀的主要作用有如下兩個方面:

      1、體現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律平等的原則。被告和被上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所提出的起訴或上訴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 有的放矢的回答辯解,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實和證據來證實自己的觀點,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通過對訴狀或上訴狀、答辯狀的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訴訟當事人的意見、 要求,對如何進行調查、調解和審理,做出適當的考慮和安排,以保證合法、合理、合情,及時地處理好案件。

      此外,根據具體案情,答辯人還可以通過答辯狀對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和民事訴訟的原告提起反訴。

      答辯狀的 篇四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201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

      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

      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1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

      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

      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

      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

      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9月20日

      答辯狀格式 篇五

      答辯人:張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省____市____鎮____村。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有限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____勞仲案字【____】第____號),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現答辯如下:

      原告訴稱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實。今年4月9日下午,原告總經理叫被告到辦公室談話,說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減人員,可以補給一個月工資,不要再來上班,回家另找工作。被告回答說,本人在公司已連續工作十余年,合同未到期即被解雇,僅補給一個月工資實在太少,于是當場表示不同意??偨浝肀銊裾f,私人企業就是這樣:忙時就招人,不忙就走人(即辭退)。次日上午,被告到公司上班,但公司領導沒有安排工作,事實上公司已處于停業狀況,其他員工早已被解雇,只剩少數管理人員還在上班。被告到公司財務部準備結算下鄉補貼,也沒有人理睬。因此,只好回家等待公司消息。

      此后,原告一直沒有找過被告協商,也沒有補給一個月工資。被告認為在原告單位連續工作已超過十年,依法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原告不但不肯簽訂,而且勞動合同未到期即被無故解除勞動關系,又不愿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單方任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又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被告只好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告起訴狀中訴稱,“被告已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若不同意,公司可以另外安排其他崗位讓被告繼續上班”,并提供一份《情況說明》作為證據。這完全是不顧事實胡說,被告根本沒有說同意解除。況且,提供《情況說明》的邢某系公司管理人員,還在公司繼續上班,與公司有直接利害關系,只是出于被迫無奈,才違心出具書面證明,故法院不應采信。

      原告在起訴狀中訴稱:“雙方事實上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及補償方案達成一致。”如果確實如此,原告為何遲遲不按雙方達成一致的方案給予補償呢?既然已經“達成一致”,為什么至今沒有補給一個月工資?可見,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否則,被告何必向勞動仲裁申訴呢?

      事實是原告經營困難,裁減人員,才不讓被告上班,導致被告失業。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但時隔半個多月,原告既未通知被告繼續上班,也沒有出具證明并為被告辦理有關手續。既然已被原告解雇,無法挽回,為了及時領取失業保險金,維持日常生活,無奈之下,只好要求原告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以便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如果另外安排被告上班,被告何必去申請呢?況且,為了辦理申請,到原告單位求爺爺告奶奶,不知跑了多少次,為什么原告領導見到被告后讓其“擅自離開崗位”而不管不問呢?

      本案雙方發生糾紛后,直到原告收到勞動仲裁開庭通知書才許諾被告只要撤銷申訴,可以另外安排崗位繼續上班。原告大概發現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確實未到期,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后,也許對其不利,才故意這樣說。

      其實這完全是騙人的把戲,根本不可能另外安排。因為公司經營確實發生嚴重困難,原先一起上班的員工都已被解雇,也沒有得到經濟補償。被告若不向勞動仲裁申訴,也肯定會同其他員工一樣,絕不可能獲得補償。原告明明知道被告已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已不可能再回到原單位上班。如果確實如同原告所說,為何不早說呢?由此可見,原告這樣說的目的是為了蒙騙法官。

      綜上所述,原告訴稱的理由,既與事實不符,難以成立,又自相矛盾,不合情理,目的是為了逃避和推卸自己應負的經濟補償責任。

      鑒于上述實際情況,懇請法院主持公道,依法駁回原告訴稱,維持勞動仲裁對本案作出的裁決,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辯狀格式 篇六

      答辯人:李,男,漢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墒?,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

      答辯狀 篇七

      尊敬的審判員:

      山東律師事務所接受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與王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現提出以下補充代理意見:

      一、原告所訴主體錯誤,原告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非被告所為,是其他業主改建、設置。如為“侵權”,原告也應舉證證明是被告實施了具體的“侵權行為”。即便相關行為構成侵權,也不屬于共同侵權、共同訴訟,原告應一一起訴其他“侵權”業主。

      原告所訴稱的大廈現狀,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經如此。相關改動是由大廈內繼續經營的其他業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并未參與實施相關行為,僅僅是按照大廈現狀對相關房屋繼續承租、使用至今。由于相關設施的改建、設置是由其他眾多業主具體實施的,原告如認為其權利受到損害,應一一起訴其他具體侵權人,而不應在事實都沒搞清楚的情況下,隨意將被告列為侵權人,要求被告對別人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原告應就被告存在過錯和侵權行為、原告存在損害后果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具有因果關系等事實舉證。雖然原告庭審中羅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權行為”,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述行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謂的“損害后果”。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20xx第某某號文件,并不能證明該文件所處罰的行為就是本案原告所訴稱的那些具體“侵權行為”。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營業的四個店鋪分屬不同業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審中訴稱這四個店鋪均為金某某所有,明顯是在欺詐法庭。

      某某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經營的四個店鋪分別為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經營者金某)、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游用品商店(經營者金某某)、市南區某某軍事模型商店(經營者王某)、市南區某某干海產品店(經營者蘇某)。本案被告僅僅自行經營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游用品商店,該商店注冊日期為x年某月某日,所在經營場所即大廈內部一層2號的產權人為韓某非金某某,房屋登記面積僅為14.3平方米,而且2號房屋與原告的34和37號房屋中間隔著8處房屋,也不存在相鄰關系。因此,被告僅作為2號房屋的使用人,從未實施過改變大廈內部構造的行為,其日常使用權限也僅限于2號房屋,對于原告房屋周圍的改動,原告應向相鄰業主或其他有關業主主張權利,與被告無關。

      其次,原告訴稱楊國福麻辣燙也就是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非法占用廁所、道路等公共空間,也與事實不符,與被告無關。經調查,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現在正在使用的相關公共區域系其合法承租,并已在相關部門辦理租賃備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訴稱的非法占用等事實。即便存在,由于該店鋪及房屋均與被告無關,相關責任也不應由被告承擔。

      三、大廈內部現有布局更有利于業主生產、生活和安全,原告執意要求恢復原狀,不符合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原告單方意愿不能代表全體業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現在某某大廈不再整體對外經營,內部“商鋪”已經被分割成獨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轉變為普通房屋間的“過道”。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20xx第某某號文件其載明的處罰依據是《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即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于大廈內部房屋性質屬于住宅也是認可的。對于住宅而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礎上。因此,相對于相鄰關系的其他原則,安全原則至關重要,全體業主的整體安全又最為重要。

      現在大廈內部第一層后面及第二層全部閑置無人,而一、二層又彼此相通,二層由于窗戶毀損、與周邊其他建筑相鄰,對外無安全屏障。若強令拆除用于防止安全隱患的隔門、恢復已不便于業主生產生活的原狀,必然會對那些還在正常經營的業主構成極大威脅,如發生意外事故,相關損失豈不是應由責令拆除、恢復原狀的相關單位承擔?在大廈內部已無商路的情況下,住宅間的過道只要不影響業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廈內全體業主房屋面積總和共兩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僅占不到十平。大廈內部現有布局已持續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廈內其他業主均無異議,如法院強行判令恢復原狀,不僅會影響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費,還會對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因此,法院應結合大廈內部現在的實際狀況,從安全優先、業主整體利益優先的角度出發,兼顧適用相鄰關系中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綜上所述,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及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江

      x年八月十一日

      答辯狀格式 篇八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 辯 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注:答辯理由應陳述上訴狀中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等問題,并列舉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答辯狀范文 篇九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F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為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于苛刻。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訴于××市××區人民法院?!痢潦小痢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于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并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為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準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號的批文,并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為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準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征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并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于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以上就是一秘為大家整理的9篇《答辯狀格式》,希望對您的寫作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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